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50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建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建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趙建強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5年7月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1月1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廖晉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書記官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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