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8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8692號債權人 吳政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峯生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本票票號CH374540、CH0000000張本票無發票日、票號CH
576904之本票發票日不完整為無效票,提出債務人借款相關釋明資料(如:匯款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