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勞簡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勞簡字第33號
上 訴 人  陳麗妃 即滷味底家小食堂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昭享 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1,74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段○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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