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2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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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273號聲請人 鄭有捷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黃婷 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周黃婷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系爭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惟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均尚未屆至,自無聲請人主張已為付款提示之情事,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9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規定,尚不得對發票人行使追索權,聲請人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提示日│票據號碼││││(新台幣)│││├──┼───────┼─────┼───────┼────┤│001│104年7月29日│20,000元│108年3月13日│No160058│├──┼───────┼─────┼───────┼────┤│002│104年8月24日│30,000元│108年3月13日│No160072│└──┴───────┴─────┴───────┴────┘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