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5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4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民事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書記官莊福來┌───────────────────────────────────────────────┐│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5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振洋商行 簡婷琪台中商業銀行大│97年8月31日│21,770元│DCA0000000│││││竹分行│││││├──┼───────┼───────┼───────┼────────┼────────┼──┤│002│振洋商行簡婷琪│台中商業銀行大│97年9月30日│15,790元│DCA0000000│││││竹分行│││││├──┼───────┼───────┼───────┼────────┼────────┼──┤│003│勁磊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97年8月31日│25,040元│DI0000000│││││行大竹分行│││││├──┼───────┼───────┼───────┼────────┼────────┼──┤│004│勁磊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97年9月30日│28,800元│DI0000000│││││行大竹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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