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4年度沙簡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沙簡字第391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萬柒仟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可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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