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1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源益選任辯護人郭羿廷律師
吳傑人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國勝
法官陳雅琪法官陳韋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孝琪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