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9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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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佰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宗仁 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電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山中 聲請人即債權人華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古善武 聲請人即債權人全徽道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達菁 聲請人即債權人勇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李成 聲請人即債權人凱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麗君 聲請人即債權人世基企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維倫 聲請人即債權人東亞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健全 聲請人即債權人松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英航 聲請人即債權人慶揚通訊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錦銘 前列十人共同代理人 林家慶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眾興欣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馮中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伍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