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補字第389號
原告 張文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育賢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書記官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