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聲字第25號
聲明異議人
即債務人   甲○○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與債權人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聲明異議人就本院98年度司促字第1079
3號民國98年5月13日司法事務官所為駁回異議之處分,聲明異
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2、3項分別規定:「當
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
達後10日內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
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
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上開支付命令於98年3月11日裁定,同年月16日
送達聲明異議人,聲明異議人卻遲至同年4月24日始提出異
議,已逾法定之20日不變期間,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駁回聲
明異議之處分,並無違誤,聲明異議人所為本件聲明異議顯
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官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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