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2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2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2197號債權人鑫瓏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金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聲請人之正確名稱,並提出蓋有與聲請人名稱相符印文之聲請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書記官廖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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