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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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上訴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110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忠隆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案件,對於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原訴字第43號中華民國103年03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件裁定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應敘述具體理由,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書狀未敘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林忠隆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國103年03月11日102年度原訴字第43號判決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稱不服原審判決,理由後補,並未敘述上訴理由,茲依前開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即以判決駁回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書記官陳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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