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上訴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53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安基 上訴人即被告 楊嶽華 上訴人即被告 杜曉光 選任辯護人 黃健弘 律師(法扶)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關於上訴人即被告黃安基、楊嶽華2人部分,亦有可能變更起訴法條改依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4項、第2項之意圖營利而非法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未遂罪論斷,致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張宏節法官黃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書記官李芸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