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附民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己○○原名 賴世杰 .
丙○○甲○○原名 虎敏輝 .丁○○原名 楊志慧 .戊○○上列被告等因銀行法等案件(本院98年度金上訴字第92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王國棟法官黃家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