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113號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5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7年12月21日或22│97年12月27日21時││││日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98年度毒│台中地檢98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908號│偵字第1300號││├───┬────┼─────────┼─────────┼─────────┤││法院│本院│本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1095│98年度訴字第1578│││事實審││號│號│││├────┼─────────┼─────────┼─────────┤││判決│98年4月28日│98年5月20日││││日期││││├───┼────┼─────────┼─────────┼─────────┤││法院│本院│本院│││├────┼─────────┼─────────┼─────────┤│確定│案號│98年度訴字第1095│98年度訴字第1578│││判決││號│號│││├────┼─────────┼─────────┼─────────┤││判決│98年5月18日│98年6月8日││││確定日期││││├───┴────┼─────────┼─────────┼─────────┤│備註│台中地檢98年度執│台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8000號│字第85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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