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75號原告 曾麗美 被告 楊昌融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19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楊昌融被訴詐欺等罪,業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194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慧娟
法官何紹輔法官黃震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俞婷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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