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56號原告 劉進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有下列不合法之情事,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依原告起訴狀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0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2萬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請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2、3項規定提出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含繕本),其上應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係、條文等)。
三、倘原告本身不諳法律相關規定,宜請教熟悉法律之人,以維訴訟權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婉昀不得抗告。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2、3項規定: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第265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書記官王嘉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