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78號原告媽媽樂居家清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惠千 被告 王念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1年6月9日星期四(含)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書記官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