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1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1975號聲請人 吳素菊 (即 吳進泉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股份分配同意書所載被繼承人吳進泉持有股票之發行公司名稱「台灣卜蜂股份有限公司」與股票掛失通知函所載「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內容不符,請重新提出正確之股份分配協議書正本(股票公司名稱應與股票掛失通知函內容相符,內容不得塗改)。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吳進泉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查聲請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所載被繼承人長子、参女已歿,請提出其二人之繼承系統表及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並查明其二人有無符合民法第1140條所載規定之繼承人;若有,並請重新陳報完整之遺產(股票)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
四、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