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6號原告 蔡淑娟 訴訟代理人 謝明智 律師被告 曹顥騰 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欄第二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書記官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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