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附民上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8年附民上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98年度附民上字第16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靜 律師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商標法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8年度附民字第29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被告乙○○於民國97年間,因使用「DOISQUEEN」商標(下稱系爭商標),經告訴人甲○○提起侵害商標權之刑事告訴,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11901號(檢察官誤載為97年度偵字第23
289號)、97年度偵續字第461號偵查後,應已明知「DOISQUEEN」之文字,係告訴人甲○○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就所指定之休閒服、運動服、女裝、牛仔服裝、成衣等商品,取得商標權,專用期間自95年4月1日起至105年
3月31日止,竟未經告訴人甲○○之同意或授權,於不明時日,委由不明廠商生產製作使用「DOISQUEEN」文字搭配羽毛圖樣為標牌之成衣,並在其所經營位於臺中市○區○○路
2段35號之「彩后服飾行」,販售予不特定顧客,以此方式侵害告訴人甲○○之商標權。嗣於98年1月9日,經告訴人甲○○委人購買標示有「DOISQUEEN」商標之服飾而查獲,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3款、第3項、第64條規定,聲明求為判決:
㈠被告乙○○應給付原告甲○○新臺幣(下同)406萬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之全國版頭版以10乘10公分之版面,各刊登「侵害商標權情事之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或道歉聲明」;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原審為其全部敗訴判決,其不服上訴,聲明求為判決:㈠原判決撤銷。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12萬元,及自原審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被上訴人應於聯合報之全國版以10乘10公分之版面,刊登本判決之當事人欄、主文及主要事實經過。㈣上訴人願供擔保,就第二項之請求准予宣告假執行(其餘未聲明上訴部分已經原審判決確定)。
二、被上訴人則略以其使用系爭商標前係經上訴人同意,並無侵權行為可言,上訴人之訴無理由等語為抗辯,並於本院聲明求為判決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被訴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上揭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成
法官蔡惠如法官陳忠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書記官陳士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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