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9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9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912號原告 簡彙甯 被告 簡惠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10號家暴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簡彙甯聲明、事實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簡惠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簡惠蓉被訴家暴傷害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簡彙甯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周紹武
法官蕭雅毓法官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玫萱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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