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15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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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1594號
上訴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朱延明 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7萬56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