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小調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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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小調字第593號
聲請人
即原告 陳凱祥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施乃甄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記載被告住所或居所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返還不當得利訴訟,並未記載被告之住所或居所,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又本院業已函請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檢送系爭帳戶之開戶人資料,經該行函覆在卷,爰限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原告應自行聲請閱卷,閱卷所得資料僅供本件訴訟使用,請勿外洩),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