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15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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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51號
聲請人 林陳明玉
代理人 林明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98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15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91ND0003922~91ND0003975
54
5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