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54號原告新竹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溫啟仁 律師
何家怡 律師被告 陳棟樑
陳棟源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火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壹拾萬貳仟肆佰伍拾肆元,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又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因本件尚有訴訟費用漏未補繳之情形,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於111年9月5日下午2時,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另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應為新臺幣(下同)11,711,416元(計算式:87,708*2+112,000*103=11,711,416元),原告應於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用102,454元(計算式: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用115,136元-已繳裁判費用12,682元=102,454元),逾期未繳,將駁回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詠晶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書記官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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