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2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209號聲請人 周錫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475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0年1月22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惠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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