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1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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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2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213號聲請人 范清泉 (即 范德昌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4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徐嘉霙附表:110年度除字第21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1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不定額股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