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0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2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200號聲請人豈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4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德韻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何嘉倫附表:110年度除字第20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編號1百穩工程有限公司 劉嘉欣 第一商業銀行西門分行109年9月30日557,760元M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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