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2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2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217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非訟代理人 吳佩蓉
王舒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書記官潘惠敏┌─────────────────────────────────────┐│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217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發票日│金額(新台幣)│├──┼─────────┼────────┼──────┼────────┤│001│三岳建設開發股份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85年4月30日│100,000,000元│││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陳匡助 ││││││ 何天佑 ││││││ 陳何月娥 ││││││ 何幸宜 ││││││ 陳忠和 ││││││ 劉召娘 ││││├──┼─────────┼────────┼──────┼────────┤│002│ 李榮華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84年9月5日│390,000元│││ 李洪美淨 │股份有限公司│││││ 曾正仁 ││││├──┼─────────┼────────┼──────┼────────┤│003│李榮華│上海商業儲蓄銀行│84年9月5日│3,980,000元│││李洪美淨│股份有限公司│││├──┼─────────┼────────┼──────┼────────┤│004│ 黃婷玲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83年8月30日│6,000,000元│││ 郭宏 │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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