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8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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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86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2月16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慧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