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164號上訴人 黎慧君 即反訴原告
林伯華 鄭筱卿
廖美香 廖生雄 鄭應凱 曾陳素珠 曾憲生 上八人訴訟代理人 李平義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臺灣藝術大學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於本院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上訴人黎慧君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伍日內,繳納反訴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叁仟壹佰柒拾捌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訴。
二、上訴人林伯華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伍日內,繳納反訴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叁仟陸佰柒拾壹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訴。
三、上訴人鄭筱卿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伍日內,繳納反訴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捌仟零柒拾捌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訴。
四、上訴人廖美香、廖生雄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伍日內,繳納反訴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肆仟肆佰陸拾肆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訴。
五、上訴人鄭應凱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伍日內,繳納反訴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零柒佰零壹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訴。
六、上訴人曾陳素珠、曾憲生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伍日內,繳納反訴裁判費新臺幣陸萬捌仟零貳拾捌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訴。
理由
一、按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1項定有明文,依此規定,本訴與反訴本應分別徵收裁判費,僅於本訴及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時,反訴始不另徵收裁判費(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28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於原法院起訴主張與原上訴人 黎昌寰 (其承受訴訟人 黎運隆 、 羅麗芬 業於民國111年5月13日撤回上訴,見本院卷第339、341、353頁)、上訴人即反訴原告黎慧君、林伯華、鄭筱卿、廖美香、廖生雄、鄭應凱、曾陳素珠、曾憲生等人(前8人合稱上訴人)間使用借貸契約已終止,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470條第1項規定,請求黎昌寰、上訴人返還如附表一所示房屋,並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按月給付相當租金不當得利。上訴人於本院提起反訴,主張依兩造於105年12月2日座談會,被上訴人已同意依「新北市興辦公共工程用地地上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對伊等搬遷為合理補償,但礙於公務機關須依法有據而無法實施,故伊等僅得依情事變更原則,請求法院依被上訴人已同意之補償金額為依法有據之判決等語,爰依民法第227條之2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補償金,並反訴聲明如附表二所示(見本院卷第283至293頁、第379至385頁),可見本件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並不相同,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分別徵收裁判費。本件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二「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收反訴裁判費各如附表二「應繳納之反訴裁判費」欄所示金額,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反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書記官陳永訓附表一:
編號房屋門牌號碼(均坐落在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占用人配住人1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黎慧君、黎昌寰 黎開轅 2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林伯華 林啟源 3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鄭筱卿 鄭寶山 4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廖美香、廖生雄 廖正興 5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鄭應凱 鄭君之 6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曾陳素珠、曾憲生 曾型 附表二:
項次反訴原告之反訴聲明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應繳納之反訴裁判費(新臺幣)一反訴原告黎慧君將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房屋遷讓返還反訴被告同時,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黎慧君新臺幣347萬6,500元。347萬6,500元5萬3,178元二反訴原告林伯華將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房屋遷讓返還反訴被告同時,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林伯華新臺幣485萬3,600元。485萬3,600元7萬3,671元三反訴原告鄭筱卿將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房屋遷讓返還反訴被告同時,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鄭筱卿新臺幣380萬3,400元。380萬3,400元5萬8,078元四反訴原告廖美香、廖生雄共同將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房屋遷讓返還反訴被告同時,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廖美香、廖生雄2人新臺幣423萬5,500元。423萬5,500元6萬4,464元五反訴原告鄭應凱將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房屋遷讓返還反訴被告同時,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鄭應凱新臺幣465萬8,200元。465萬8,200元7萬0,701元六反訴原告曾陳素珠、曾憲生共同將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房屋遷讓返還反訴被告同時,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曾陳素珠、曾憲生2人新臺幣447萬1,600元。447萬1,600元6萬8,0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