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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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9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58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光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7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光祥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光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2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2罪所處之刑,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經審核本院為如附表所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如附表所示2罪均為附表編號1判決確定(即107年8月14日)前所犯,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因認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2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如附表所犯之罪均為施用毒品罪,犯罪類型、侵害法益、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高,暨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實現整體刑法目的、刑罰經濟的功能等總體情狀、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之外部限制及法律秩序理念所在之內部限制等情綜合判斷,就附表所示2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謝濰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書記官方柔尹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6年11月23日│107年7月1日11時15分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年度及案號│107年度毒偵字第460號│107年度毒偵字第2201號│├───┬────┼───────────┼───────────┤│最後│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164號│107年度簡字第2583號││├────┼───────────┼───────────┤││判決日期│107年7月9日│108年3月27日│├───┼────┼───────────┼───────────┤│確定│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判決├────┼───────────┼───────────┤││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164號│107年度簡字第2583號││├────┼───────────┼───────────┤││判決│107年8月14日│108年4月2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5445號│108年度執字第37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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