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94號聲請人 莊子 諭
林鼎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 許凱弼 等人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00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准予發還 莊子諭 。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准予發還林鼎誠。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莊子諭、林鼎誠於民國109年1月6日因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員警對另案被告許凱弼實施搜索時在場,員警即認聲請人2人亦參與另案被告許凱弼所組成之犯罪組織,當下一併對聲請人2人實施搜索,並將聲請人2人所有之物品扣押在案,分別如附表一、二所示。然事後查無聲請人2人有具體參與另案詐欺犯罪組織之事證,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於109年8月16日作成不起訴處分確定,爰聲請發還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扣案物。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之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之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2人前因涉嫌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該局扣押物品清單、本院109年度保管字第946號贓證物品保管單在卷可稽(見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94號卷【下稱本院卷】第11至19、33至35、37至49頁),而聲請人2人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嫌,經檢察官偵查後,認聲請人2人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不起訴處分書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7至32頁),至另案被告許凱弼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起訴書中並未援引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證據,難認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有留存作為另案證據之必要。再者,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就此部分之聲請,亦函覆現無扣押之必要(見本院卷第57頁),更足認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品已無留存作為本案證據之必要。此外,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經核亦非另案被告許凱弼所有而供犯罪使用之工具,非屬得沒收之物。綜此,聲請人2人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郭韶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佩儀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附表一:
┌─┬────────┬──┬───┬──────────────────┐│編│扣案物品名稱│數量│所有人│備註│││號││││││├─┼────────┼──┼───┼──────────────────┤│1│其他一般物品(電│1本│莊子諭│1.本院109年度保管字第946號編號19││││話連絡紀錄本)│││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本院第19頁)││├─┼────────┼──┼───┼──────────────────┤│2│其他一般物品(商│1本│莊子諭│1.本院109年度保管字第946號編號20││││業本票)│││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本院第19頁)││├─┼────────┼──┼───┼──────────────────┤│3│其他一般物品(李│1張│莊子諭│1.本院109年度保管字第946號編號21││││ 碧玉 授權書)│││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本院第19頁)││├─┼────────┼──┼───┼──────────────────┤│4│其他一般物品(李│1張│莊子諭│1.本院109年度保管字第946號編號22││││碧玉身分證影本)│││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本院第19頁)││├─┼────────┼──┼───┼──────────────────┤│5│其他一般物品(黃│1張│莊子諭│1.本院109年度保管字第946號編號23││││ 昕睿 借據)│││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本院第19頁)││├─┼────────┼──┼───┼──────────────────┤│6│其他一般物品(黃│1張│莊子諭│1.票號:0000000││││昕睿支票)│││2.本院109年度保管字第946號編號24│││││││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本院第19頁)││├─┼────────┼──┼───┼──────────────────┤│7│iPhoneX黑色手機│1支│莊子諭│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本院第19頁)││├─┼────────┼──┼───┼──────────────────┤││8│華為Y7S手機│1支│莊子諭│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本院第19頁)│├─┼────────┼──┼───┼──────────────────┤││9│現金(新臺幣20萬│元│莊子諭│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扣押物品目││││元)│││錄表(見本院第19頁)││└─┴────────┴──┴───┴──────────────────┘附表二:
┌─┬────────┬──┬───┬──────────────────┐│編│扣案物品名稱│數量│所有人│備註││號│││││├─┼────────┼──┼───┼──────────────────┤│1│其他一般物品(│6張│林鼎誠│1.本院109年度保管字第946號編號26│││叩客名冊)│││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本院第15頁)│├─┼────────┼──┼───┼──────────────────┤│2│其他一般物品(蔡│1張│林鼎誠│1.本院109年度保管字第946號編號27│││ 玉偉 借據)│││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本院第15頁)│├─┼────────┼──┼───┼──────────────────┤│3│其他一般物品(蔡│4張│林鼎誠│1.票號:0000000│││玉偉本票)│││2.票號:0000000││││││3.票號:0000000││││││4.票號:0000000││││││5.本院109年度保管字第946號編號28││││││6.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本院第15至17頁)│├─┼────────┼──┼───┼──────────────────┤│4│其他一般物品(謝│1張│林鼎誠│1.票號:SA0000000│││鈞鋾支票)│││2.本院109年度保管字第946號編號29││││││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本院第15頁)│├─┼────────┼──┼───┼──────────────────┤│5│電腦設備(ASUS筆│1台│林鼎誠│1.本院109年度保管字第946號編號30│││記型電腦)│││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本院第13頁)│├─┼────────┼──┼───┼──────────────────┤│6│其他一般物品(滑│1個│林鼎誠│1.本院109年度保管字第946號編號31│││鼠)│││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本院第13頁)│├─┼────────┼──┼───┼──────────────────┤│7│其他一般物品(充│1捲│林鼎誠│1.本院109年度保管字第946號編號32│││電線)│││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本院第13頁)│├─┼────────┼──┼───┼──────────────────┤│8│其他一般物品(鄭│1張│林鼎誠│1.票號:PC0000000│││三德支票)│││2.本院109年度保管字第946號編號71││││││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本院第15頁)│├─┼────────┼──┼───┼──────────────────┤│9│其他一般物品(浤│1張│林鼎誠│1.票號:0000000│││譽有限公司支票)│││2.本院109年度保管字第946號編號72││││││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本院第15頁)│├─┼────────┼──┼───┼──────────────────┤│10│其他一般物品(空│2張│林鼎誠│1.票號:TH389624│││白本票)│││2.票號:CH376025││││││3.本院109年度保管字第946號編號73││││││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本院第17頁)│├─┼────────┼──┼───┼──────────────────┤│11│其他一般物品(手│1張│林鼎誠│1.本院109年度保管字第946號編號74│││寫紙)│││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本院第17頁)│├─┼────────┼──┼───┼──────────────────┤│12│其他一般物品(蔡│1張│林鼎誠│1.本院109年度保管字第946號編號75│││ 坤佑 借據)│││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本院第11頁)│├─┼────────┼──┼───┼──────────────────┤│13│其他一般物品(蔡│1張│林鼎誠│1.票號:270603│││坤佑本票)│││2.本院109年度保管字第946號編號76││││││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本院第11頁)│├─┼────────┼──┼───┼──────────────────┤│14│其他一般物品(余│1張│林鼎誠│1.本院109年度保管字第946號編號77│││ 樹梅 身分證、健保│││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扣押物品目│││卡影本)│││錄表(見本院第11頁)│├─┼────────┼──┼───┼──────────────────┤│15│其他一般物品(陶│1張│林鼎誠│1.本院109年度保管字第946號編號78│││金和勞工投保資料│││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本院第11頁)│├─┼────────┼──┼───┼──────────────────┤│16│其他一般物品(陶│2張│林鼎誠│1.本院109年度保管字第946號編號79│││金和戶籍謄本、戶│││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扣押物品目│││口名簿影本)│││錄表(見本院第11頁)│├─┼────────┼──┼───┼──────────────────┤│17│其他一般物品(陶│1張│林鼎誠│1.本院109年度保管字第946號編號80│││金和身分證、存摺│││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扣押物品目│││、健保卡影本)│││錄表(見本院第11頁)│├─┼────────┼──┼───┼──────────────────┤│18│其他一般物品(郭│1張│林鼎誠│1.本院109年度保管字第946號編號81│││ 睿豐 借據)│││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本院第11頁)│├─┼────────┼──┼───┼──────────────────┤│19│其他一般物品(郭│2張│林鼎誠│1.票號:376014│││睿豐本票)│││2.票號:376015││││││3.本院109年度保管字第946號編號82││││││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本院第11頁)│├─┼────────┼──┼───┼──────────────────┤│20│OPPO手機(IMEI:│1支│林鼎誠│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扣押物品目│││000000000000000│││錄表(見本院第15頁)│││)(0000-000-000││││││)││││├─┼────────┼──┼───┼──────────────────┤│21│SAMSUNG手機(IM│1支│林鼎誠│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扣押物品目│││EI:0000000000000│││錄表(見本院第15頁)│││101)││││├─┼────────┼──┼───┼──────────────────┤│22│SAMSUNG手機(IM│1支│林鼎誠│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扣押物品目│││EI:0000000000000│││錄表(見本院第15頁)│││0001)││││├─┼────────┼──┼───┼──────────────────┤│23│現金(新臺幣│元│林鼎誠│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扣押物品目│││92,020元)│││錄表(見本院第15頁)│├─┼────────┼──┼───┼──────────────────┤│24│對帳單資料( 郭睿 │1張│林鼎誠│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扣押物品目│││豐)│││錄表(見本院第11頁)│├─┼────────┼──┼───┼──────────────────┤│25│對帳單資料( 余樹 │1張│林鼎誠│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扣押物品目│││梅)│││錄表(見本院第11頁)│├─┼────────┼──┼───┼──────────────────┤│26│對帳單資料( 陳麗 │1張│林鼎誠│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扣押物品目│││華)│││錄表(見本院第1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