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434號債權人彰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王惠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子婕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違約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之法律依據為何?㈡表明具體利息起算日為何?並確認計息本金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書記官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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