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9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9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聖文森 商曜誠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相對人即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 游祥進 之遺產管理
人)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游祥進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叁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伍仟肆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