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7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76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戴健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捌仟貳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戴健雄於民國92年7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0,000元,約定自民國92年7月30日起至民國93年
7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88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5月2日止累計88,544元未給付,其中41,542元為本金;46,918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戴健雄於民國92年4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元,約定自民國92年4月10日起至民國94年4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5月2日止累計173,066元未給付,其中73,473元為本金;99,59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戴健雄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5月2日止累計336,604元未給付,其中110,910元為消費款;222,094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576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戴健雄│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88%│││41542││5月3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戴健雄│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25%│││73473││5月3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戴健雄│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10910││5月3日││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