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8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8637號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債務人 王瓊錨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瓊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王瓊錨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倘為未成年人,請具狀補列其法定代理人。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