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易緝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緝字第41號上訴人即被告 范綱烜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8年度易緝字第4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范綱烜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8年11月29日108年度易緝字第41號第一審判決,嗣經提起上訴,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於109年1月10日以新院平刑貴108易緝41字第001209號函命其於文到5日內提出上訴理由,嗣該函文已於109年2月7日寄存於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中興派出所,而於109年2月17日合法送達,此有本院命補正上訴理由狀之函文1份及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參,惟其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已逾補正期間,依首開說明,顯屬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書記官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