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攜帶兇器,毀越門扇及安全設備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8月20日至同年9月25日犯加重竊盜罪,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2265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40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3款之加重竊盜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春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俊源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