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上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3年度上字第99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薛鎵鋐 (原名 薛森耀 )上列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本院判決(93年度上字第99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前開判決附表一編號20所載「高雄市○○區○○○路○巷○○號(建號一一二一三號)」應更正為「高雄市○○區○○○路○○○巷○○號(建號一一二一三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高雄市○○區○○段二小段11213建號之建物門牌為「高雄市○○區○○○路○○巷○○號」,本院前開判決附表一編號20,誤載為「高雄市○○區○○○路○巷○○號」,茲聲請人檢具11213建號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1份,聲請更正,核無不合,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楊富強法官吳登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書記官張明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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