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61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1號7樓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7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12月28日犯詐欺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565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17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憶梅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