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46號聲請人 陳建欣 相對人 蕭金女 債務人 洪誠祥洪文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民國103年9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8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3年12月21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屆期經雙方約定延展至民國105年6月21日清償,詎相對人及債務人屆期仍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8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神岡區│圳堵││639-82│70.00│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319│臺中市神岡區圳│002層鋼筋混凝土│一層38.32││全部││││堵段639-82地號│造,住家用│二層43.85│││││├───────┤│合計82.17││││││臺中市神岡區中││││││││山路1720巷14弄││││││││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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