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6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461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周依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叁萬零玖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周依萍於民國89年09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89年09月28日起至民國91年09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0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5月23日止累計63,848元正未給付,其中18,687元為本金;38,167元為利息;6,99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周依萍於民國90年12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00元,約定分012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5月23日止累計192,162元正未給付,(其中48,657元為本金,143,50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周依萍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5月23日止累計374,976元正未給付,其中96,150元為消費款;275,226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通信貸款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461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周依萍│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計│││18687││5月24日││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周依萍│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96150││5月24日││算之利息│││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周依萍│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48657││5月24日││算之違約金│││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