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15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為專科沒收(96年度毒偵字第1864號、96年度聲沒字第3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安非他命貳小包(毛重分別為零點肆壹公克,零點肆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本院依檢察官聲請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依法予以不起訴處分,惟該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二包屬違禁物,爰依單獨聲請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二包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安非他命業經列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
三、查本案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而持有上開毒品一節,為被告所自承,並有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一紙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於法有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