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1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1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14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代理人 張金盛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書記官鄭美雲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