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45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劉玉玫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郭益源 發支付命令,
惟郭益源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9,844
元,應繳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4,0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
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