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4年度彰小字第69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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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彰小字第696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區○○○路○段○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伍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下同
)九十四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
之利息,暨自九十四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