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士簡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95年度偵字第3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利益,將標的物出質
,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補充如下:被告將車號0000-00典當於
板橋市○○路○段宏家當鋪。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動產擔保
交易法第3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罰金罰鍰
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馮衍燕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