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23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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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士簡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
度撤緩偵字第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失火燒燬自用小客車,致生公共危險,處拘役伍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共同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
,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
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補充如下:查被告與 簡登財 (另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所犯公共危險及恐嚇二罪,均有犯意之聯
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
條、第175條第3項、第305條、第41條第1項、第51條第6款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馮衍燕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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